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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100年度全國羽球團體錦標賽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100年度全國羽球團體錦標賽競賽規程
核准文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 3 月 14 日體委競字第1000006443號

一、宗    旨:響應政府提倡全民體育,精進羽球技術,提升羽球運動水準。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彰化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臺灣省體育會羽球協會、臺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協會、
高雄市體育總會羽球協會、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彰化縣體育會、彰化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六、贊助單位: 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 5月 31 日(週二) 至 6月5日(週日)止。
             
八、比賽地點:彰化縣立體育館   地址:化市健興路一號
電話:04-7112175
九、比賽組別:
(一)男子甲組   (二)男子乙組  (三)女子甲組  (四)女子乙組 (五)高中男生組
(六)高中女生組(七)國中男生組(八)國中女生組(九)國小男生組(十)國小女生組
十、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均可報名參加。
   (二)男、女甲組每隊至少應有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認可之甲組球員四人以上組隊參加。
     (三)國小、國中、高中男、女生組,以學校名稱組隊參加(限同校學生,轉學生需學籍滿一年),球員須以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或學校統一開據證明為憑。
   (四)男、女乙組參賽選手除甲組球員及國小學生外均可報名參加。
(五)各組每隊球員不得超過十人,每人限報一組。
十一、報名 辦法:(一律以中華民國羽球協會電子信箱chntpe@gmail.com報名)
(一) 請先繳費再傳mail,報名表mail至本會信箱後,本會查明收到報名費回復確認函,即完成報名。
  (二) 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00年 4月28日(週四)24:00止。
  (三)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北市朱崙街20號810室)。
        聯絡電話:(02) 8771-1440‧8771-1509 傳真:(02) 2752-2740
        連 絡 人:賴俊賓 秘書
(四) 報名費:1男女甲乙組每隊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整。
      2國、高中組每隊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3國小組每隊新臺幣壹仟元整。
(五) 繳費方式:(存入戶名: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土地銀行 長安分行 銀行代號005
帳號:008005294542)
1.由土地銀行各分行取無摺存款單直接存入.(存款人請寫單位姓名)
      2.由各金融機構電滙及郵局存簿電滙(非存簿電滙手續費較高)入戶
(1)報名費繳款(滙款)人姓名必填,否則不知繳費人是誰
(2)不接受郵局劃撥繳費及金融卡轉帳。
十二、比賽用球 : 優乃克比賽級羽球
十三、抽籤日期:100年 5 月13日(週五 )下午14:00,假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舉行,
                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比賽辦法:
   (一)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公布之最新羽球規則。(BWF世界羽球聯盟新制)                     
   (二)男、女甲乙組採單打三點、雙打二點共五點,勝三點為勝,選手可兼點
   (同一人可兼任同一場比賽之單、雙打)。
   (三)高中組、國中組及國小組,採單打三點、雙打二點共五點,勝三點為勝,
選手不得兼點(同一人不得兼任同一場比賽之單、雙打)。
   (四)各組比賽出場序以單、單、雙、雙、單,大會有權調整出場順序,球隊不得
      異議。
   (五)比賽賽程經抽籤排定後不得請求更改,參加選手逾比賽時間五分鐘不出場
      者,以棄權論(以球場掛鐘為準)。
   (六)比賽方式視報名隊數決定採循環賽或淘汰賽,於抽籤時宣布。
   (七)如採循環賽時,積分算法如下: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為勝。
   2.二隊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三隊以上積分相等,以積分相等之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1)(勝點和)與(負點和)之差,大者為勝;如相等則以
   (2)(勝局和)與(負局和)之差,大者為勝;如相等則以
   (3)(勝分和)與(負分和)之差,大者為勝
   (4) 若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4.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以後
    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八)各組報名隊數不足四隊以上者,取消該組比賽。
   (九)比賽時如遇特殊事故必需改期或補賽時,得由大會競賽組宣布,各參加隊伍
      必須遵守。
(十)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十一)如有抗議事件,須於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具正式抗議書送達大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以大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行抗議,如抗議成立則保證金退還。
 (十二)為免除冒名頂替等糾紛事件發生,各組球員於出賽時,請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學生組部份請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
十五、領隊會議:100年5月30日(週一)下午15:00 (彰化縣立體育館)。
十六、獎      勵:
  各組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盃及獎狀(成績證明以有出賽者才頒發)。 
十七、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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